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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區別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98W)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區別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九十六條分別規定了承攬合同和委託合同,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承攬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為:
1、種類不同,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複製合同、測試合同、檢驗合同,委託合同主要有特別委託和概括委託、單獨委託和共同委託、直接委託和轉委託;
2、範圍不同,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不得隨意轉讓給他人,委託合同一般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託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係;
3、履行後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工作,風險責任自負。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始終以委託人的名義工作,其後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託人承擔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三百九十七條
規定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