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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工齡工資有沒有詳細的規定 | 實行工齡工資有哪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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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中是否有工齡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工齡工資有沒有詳細的規定,實行工齡工資有哪些弊端?

《勞動法》沒有工齡工資的規定。

對企業工資分配,《勞動法》規定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實行最低工資保護,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用人單位是否實行工齡工資,以及工齡工資的計算方式,是企業自主權,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巨集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二)工齡工資的弊端

一、 沒有劃分社會工齡和企業工齡 以前的企業多是國營性質,人才流動率低。即使流動,也多在國企之間,因此劃分社會工齡和企業工齡意義不大。現在,企業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人才流動頻率也高了起來,而工齡工資的分配應以企業工齡為主,企業工齡參照社會工齡的分配方式不盡合理。

二、 沒有根據員工的勞動貢獻進行分配 員工到新的企業工作,其貢獻由零開始。隨著對企業情況的不斷熟悉和各項業務的逐漸精通,貢獻不斷增大,並在一定時候達到巔峰。 員工在一個企業工作較長時間後,其創造力、能動性等會有所削弱,加之個人工資的總額不斷提高,員工對企業的邊際貢獻相對逐漸減少。因而,企業按同一標準分配工齡工資不盡公平。

三、 在標準不高的情況下,拉不開工齡工資的差距 不少企業工齡工資的標準較低。有的參照國家機關,標準僅為1元/年,按此標準計算,一個在企業工作了二三十年的老員工與新員工工齡工資總額僅相差二三十元,工齡工資好似一項擺設,其價值未能充分發揮。

對於工齡不少人可能還不是很瞭解它的作用,也有不少人認為是沒有任何用處的,其實對於勞動者來說在退休的時候工齡越高,退休工資也會相對高一點。但是勞動法工齡工資的部分是缺失的,也就是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企業實行相應的工齡工資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