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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工齡臨時工轉正 | 算連續工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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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某公司幹了幾年臨時工轉正,算連續工齡嗎

《勞動合同法》工齡臨時工轉正,算連續工齡嗎

可以合併,連續計算工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只有合同制和非全日制兩種用工形式,不存在臨時工用工形式。因此,勞動者在企業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

另,根據2002年國家勞社廳函〔2002〕323號檔案規定,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勞動合同法》工齡臨時工轉正的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其實,在《勞動合同法》中並不存在臨時工這一說法。因此,在“《勞動合同法》工齡臨時工轉正”後,勞動者的工齡應當連續計算。且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後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後的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