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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辭工有工齡獎嗎 | 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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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署過相關的勞動合同後才能夠進行合法的勞動關係的確認。勞動者在相應的進行解聘或辭工時,勞動合同依然對勞動者進行保護。那勞動合同到期辭工有工齡獎嗎,都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勞動合同到期辭工有工齡獎嗎,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一、新勞動法辭職賠償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准。

2、如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

3、如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試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隨時辭職,之後,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單位不能扣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況下和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只能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和約定了服務期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條款。

7、如單位存在無故拖欠工資、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採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二、新勞動法解僱

1、2008年1月1日以後,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但只能從08年1月1日計算工作時限。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合同履行過程中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過錯),08年1月1日前和之後的工作時限可分別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主張經濟補償。

6、08年1月1日前可獲得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08年1月1日以後的可獲得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都有哪些法律依據。這類辭工行為應該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勞動補償,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用人單位對於辭工行為,應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補償,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