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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受理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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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受理的法律後果
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禁止對債權人個別清償。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會同時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來對破產的一系列事情進行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4、民事訴訟或仲裁的變化:
第一,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第二,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已經審結但未執行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5、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民事訴訟的提起: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取得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