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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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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5、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6、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後,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二、惡意破產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債務人惡意

在我國債務人惡意申請破產的情況相對更為常見。主要表現形式有:有的不具備法人資格也就是說沒有破產能力的企業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法人資格,而後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以達到逃廢債務的目的,如名為集體實為私營性質的企業,個人承包經營的企業等;有的企業借近年來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之機,先剝離企業的有效資產,組成新的企業,而留下負債累累資產破敗的空殼老企業再申請破產,即通常我們所說的“大船擱淺,舢板逃生”;有的企業在破產之前,千方百計轉移或者隱匿企業有效資產,造成固定資產呆帳意圖在破產時獲得核銷;有的企業則低價處分企業的資產,從中謀取不當利益;還有的企業抽逃鉅額註冊資金,而企圖在破產時矇混過關;等等。

企業的上述行為,其目的不外乎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以前破產案件債權受償率通常極低甚至為零的重要原因。

(2)債權人惡意

相對而言,債權人惡意申請企業法人破產的情況不是那麼普遍,但在審判實踐中也時有發生,而且在今後的審判實踐中會越來越多地遇到。由於破產案件審理程式的特殊性,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破產申請後,就會在較大較寬的範圍內釋出公告,還會逐一通知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和通知其債務人償還債務,這無疑對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商業信譽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即使之後法院駁回了申請人的申請,但對於被申請破產的企業來說,其影響是無法挽回的,損失也是不可估量的。而一些企業的債權人,要麼是與企業有恩恩怨怨的業務夥伴,要麼是企業的同業競爭對手,並非出自正當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而是出自損害債務人商業信譽目的,惡意申請其破產,以洩私憤或者損害公平競爭,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企業宣告破產之後,往往會帶來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在上文的內容中做出了介紹。而為了防止企業出現惡意破產的情況,法律方面也是採取了一定的措施。其中,若申請宣告破產,也必然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所以說並不是企業隨便想申請破產就能破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