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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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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誰承擔?

如果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誰承擔?

無權代理將會因不同情形而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首先,對於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即不能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人自行承擔。被代理人的追認行為,既可以向無權代理人為之,也可以向與無權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的第三人作出。

追認行為通常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過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明確地向行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不過,被代理人雖未明確表示追認,但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表示追認的,例如主動履行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規定的債務或者行使其中規定的債權,也應產生追認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性質上屬於形成權,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嗣後被代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其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據此規定,被代理人知道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被代理人同意其無權代理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對於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據此規定,被代理人知道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未作追認表示或者否認表示的,視為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再次,對於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應當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銷權。相對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應當向被代理人作出。當然,如果善意相對人撤銷該合同的,因追認的物件不復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認權,因而也無需對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

最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於此情形,無論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認,該代理行為都確定有效,相應地,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二、無權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相比較,除了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之外,其他方面並無差別。例如,倘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為,就不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

第一,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並沒有代理權。

第二,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許可權範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

第三,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

如果是作為代理人的話,作出一個行為以後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對於無權代理來說也是會這樣,有時可能會有效,有時會承擔一定的賠償。代理有很多種類,但是想要代理的話是需要一定的授權的,不然就會導致一些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麼在這個時候沒有許可權的代理會構成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