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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已經進行破產清算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破產清算 閱讀(1.12W)

一、破產清算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企業已經進行破產清算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一)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二)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三)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四)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六)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後,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二、法律責任

(一)清算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

(二)債務清償責任

在公司被強行登出、法人資格不存的情況下,股東仍可以以其個人名義並作為民事主體履行其清算的義務。在實體上,公司被登出後,其財產當然應分配於公司的股東,而事實上,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財產也的確被股東所分配或佔有。本來通過正常的清算程式,在公司負債大於資產的情況下,股東是不可能獲得任何剩餘財產的,而由於未進行清算,使得股東獲取了公司的財產,但卻未承擔任何公司的債務。

根據公司無法清算的原因,可以將公司無法清算時的清算責任區分為: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和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如果想要繼續有利於債權人的經營活動必須經過法院的同意,破產公司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需要清算組來確定是否繼續履行,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所做出的某些法律行為是無效的,因此在破產清算室需要慎重對待公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