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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價格欺詐的法律後果

消費權益 閱讀(6.66K)

一、受到價格欺詐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受到價格欺詐的法律後果

《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對經營者的價格欺詐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價格欺詐的行為

1、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價格欺騙不是刑事案件,但是要承擔行政處罰。當事人在對行政處罰不服氣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判決書規定的時間之內到上一級行政機構進行復議,當事人不服氣也不上訴的,法律上預設是同意行政判決,且在規定時間履行判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