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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破產的後果是什麼 | 申請破產有哪些後果

破產清算 閱讀(2.19W)

法律規定公司能夠申請破產的條件只能是資不抵債,不具有償債能力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而在申請破產之後一般都會產生一些後果。那到底公司申請破產的後果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申請破產的後果是什麼,申請破產有哪些後果

一、什麼是公司破產

公司破產,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中國公司法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破產後果有哪些

1、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負責人的效力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此外,企業法人受破產宣告並不當然免除該企業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破產法一般均規定,破產宣告的效力有條件地及於破產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負責人的財產,從而使他們在違反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義大利民法典第2394條規定:董事因其管理公司財產的過失造成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對公司的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1款對此也加以明確: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效力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使得有財產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經由擔保物或者特定財產獲得優先清償;對於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式來集體確定分配方案,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

3、破產宣告對第三人的效力

破產宣告裁定的作出,不僅對債務人和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能對相關的第三人也發生相應的效力,影響他們權利義務關係的實現。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公司申請破產的後果主要是破產企業負責人、債權人以及第三人產生的,至於產生怎樣的後果,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