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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如何確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竣工日期有爭議的,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