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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認定

如果施工合同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適用法定原則。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