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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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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工程價款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並且承包人還可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發包人不得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要求支付工程價款。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有權要求支付工程款,但應當承擔修復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