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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糾紛什麼案由應該?

物業糾紛 閱讀(2.71W)

一、物業費糾紛什麼案由應該?

物業費糾紛什麼案由應該?

對於無理拒絕交費情形的,應判處業主按照合同規定繳納物業費。

1.對於業主無理拒絕交費情形的,應判令業主按照合同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並承擔延期交費的違約責任;

2.對於業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並以此為由要求減免物業管理費用的,一般不予支援;

3.對於因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致使業主拒絕交費的,則屬於物業管理公司違約在先,業主拒絕交物業管理費屬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行為,是依法採取的自我救濟手段,這種情況下,可根據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的質量狀況,判決駁回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業主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或者判決減少業主的物業管理費,但應交的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4.對於確因公共費用的分攤不合理導致業主拒絕交費引起的糾紛,應當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合理確定各個業主應分攤費用的基礎上,判令相關業主支付其應分攤的物業管理費用和維修費用;

5.對於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情形,業主因而拒交的,應判決業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公司未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服務專案收費及收費不合理的部分,應予以駁回,同時建議政府價格監督管理機關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規收費予以處罰;

(六)對於雙方未簽訂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引發的糾紛案件,如何處理。由於未訂立物業合同,在雙方當事人間缺少書面協議來確定權利與義務,訴訟中,業主們會以此作為抗辯理由而拒不同意補交物業管理費用。我們認為對於雙方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但業主事實上享受了物業管理服務並因此受惠的,這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間已構成事實上物業管理關係。法院根據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可參照政府規定收費標準或同類物業服務專案收費標準判決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二、物業糾紛一般調解幾次判決?

一般調節一兩次就會判決。

1.一般的民事訴訟,要看雙方是否能夠調解,如果雙方能夠調解,立案後隨時到法院調解,即可結案;如果雙方爭議較大,無法調解,需要開庭審理的話,最快要在十五天答辯期後開庭,開庭後如果雙方可以調解,可以結案,如果還是無法調解,需要第二次開庭的話,時間就長了,如果不需要第二次開庭,則要等法院出判決書。開庭次數根據案情確定,開庭時間與工作安排和調取證據等都有關,開庭是為了查明事實,需要查的都查清楚就會下判決了。

2.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經過法院開庭審理,查清案件事實後,一般會擇日宣判,出判決書,也有當庭宣判的,但這種情況較少。

物業糾紛一般就調解一兩次就會判決,一般的民事訴訟都是要看雙方是否可以調解的,如果雙方是可以調解的,那麼就會到法院去調解,就是可以結案了。如果雙方還是不能調解的,那就需要開庭審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