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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法律法規涉及到的內容有哪些

外商投資 閱讀(2.68W)

招商是很多地區的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這也是為了當地經濟的發展。很多地區的工作人員都外出招商,希望能夠引進一些新的企業,為了規範招商行為,國家出臺了招商法律法規,讓招商有法可依,但是具體的招商法規有哪些,感興趣的可以到本文進行了解。

招商法律法規涉及到的內容有哪些

一、招商法律法規涉及到的內容有哪些

目前舉國上下,各級地方政府對招商引資工作都很重視,把它作為提升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舉措來抓。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方,制訂了多項優惠政策,投資方為了利益的最大化,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政府和投資方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不斷地討價還價,直到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合意後,才簽訂招商引資合同。因此,在招商引資合同中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體而不是行政主體,就性質而言招商引資應當是民事行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為。招商引資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應當符合《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規定,產生糾紛要依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解決。

招商引資合同簽訂後,所招專案均以企業法人的形式進行實施,政府一般不是投資合作方,因此政府不應介入成為專案建設合同的當事人,而應當由具備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專案建設合同的主體。比如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應以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增資擴股的企業原有的投資者與增資者是合同的當事人;企業轉讓股權的,股權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是合同的當事人。 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方,制訂了大量吸引投資的優惠政策,但要注意這些優惠政策的制訂要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簽訂招商引資合同的目的是明確投資方與政府權利、義務。

雙方在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時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政府承諾給投資方的優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慮招商引資成本與效益對等,不能為投資方提供“超國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設定不切實際的承諾,更不能以犧牲環境、浪費資源為代價招商引資。

政府在簽訂招商引資合同時主要在土地和稅收兩個方面提供優惠政策,但這些優惠政策大都存在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問題。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土地條款存在的法律問題

(1)土地徵收、徵用的約定不恰當,甚至違反法律

部分招商引資合同在專案用地條款中,直接約定由專案投資方進行土地收購,違反了法律關於土地徵收徵用主體的規定。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都要按法定程式,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申請,政府部門以國家名義將農村集體土地徵用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出讓給用地單位使用。因此,徵用土地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即政府代行。招商引資合同約定由投資方直接收購農村集體土地,違反了法律規定。

(2)土地出讓價格違反相關規定

招商引資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出讓價格不統一,有些甚至違反了《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格的規定。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土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如果低於最低價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3)經營性土地出讓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不得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出讓四種。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以租代徵”現象大量存在

所謂“以租代徵”,即通過租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等法律規定,在規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佔補平衡的法定義務。其結果必然會嚴重衝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當前,由於國家嚴把土地供應“閘門”,導致“以租代徵”卻在各地競相“上演”,成為一種普遍的違法形式。有些招商引資合同政府向投資方保證能夠順利地租賃農村集體土地,並且約定了土地的租賃價格。由於“以租代徵”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加之政府無權強制農民出租農村集體土地、審批農村集體土地的租賃價格,因此一旦農民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政府將難以向投資方兌現其承諾,只能向投資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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