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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疫情期間要交房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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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疫情期間要交房租嗎

一、承租人在疫情期間要交房租嗎?

理論上疫情期間也需要交房租,疫情期間無法交房租可以與房東協商,延緩交納房租,或者要求房東減免房租。

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援。

由於疫情的發展趨勢尚難預判,不排除有承租商戶受疫情影響出現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關於此次疫情及相關防治措施是否能夠在某些個案的處理中成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正當理由,還需根據情勢變化、承租商戶受影響的具體程度等因素來進行綜合判斷。

若因疫情影響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確實已無法實現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免除違約責任承擔;合同解除後的房租結算可參照上條處理,但對於承租人的其他損失,比如受疫情影響期間的經營損失、租賃期間未用盡的裝修損失等,出租人一般無需分擔。

二、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處理?

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根據疫情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疫情繫在合同成立以前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此外,疫情並非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責。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次疫情由於來勢突然且政府有明確強行性通知,一般而言符合民法總則和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

整體而言,現在還沒有一個省份規定疫情期間承租人可以不交房租,特別是疫情期間一直都在使用租賃物的這部分群體,當事人不管從哪方面來說都沒有理由請求房東免房租的。即便是企業的經營受到的影響比較大,也只能申請減免部分租金,而不是直接不交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