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租賃解除出租人需要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房屋租賃 閱讀(3.17W)

租賃解除出租人需要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一、租賃解除出租人需要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

1)繼續履行的概念。

2)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2、採取補救措施

採取補救措施的型別,關於採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中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定: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二、出租人可以提前解約的情形

1、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積或全部毀損,比如因雷擊而發生大火,燒燬房屋,在這一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致使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

承租人沒有通過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4、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還不支付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5、雙方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租賃合同解除的原因有很多種,誰先提出來解除租賃合同的這也很重要,類似於在房子都已經快坍塌了的情況下,不解除租賃合同總不能任憑房子坍塌都不騰退租賃房。其實也不只是出租人在解除合同的這件事情上具有主動權,特定情況下雙方都可提前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