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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合同不成立轉租合同的效力是否屬於無效

房屋租賃 閱讀(2.37W)

一、出租合同不成立轉租合同的效力是否屬於無效?

出租合同不成立轉租合同的效力是否屬於無效

租賃合同與轉租合同的效力應當分別審查。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效,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並不必然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轉租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轉租的限制條件主要是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那麼為什麼規定房屋轉租的這個限制條件呢?根本原因在於租賃權權能及性質法律上不明確。如果明確轉租權的存在是一種固定確定的權利的話,限制轉租就沒有什麼太大的實際意義。

首先,出租人目的是獲取租賃房屋財產的收益,是自己經營財產的一種方式,說是經營,是因為如果沒有經濟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可以看出,出租人是以財產收益為出發點和最終目的的,而限制轉租好像適得其反:因為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財產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傾向,轉租的前提是該承租的財產在轉租後能獲得更大的效益。

三、轉租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私房轉租的前提是必須經原出租人同意

其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是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人可以轉租房屋,如房屋出租合同未明確這一點,承租人必須在轉租房屋前以書面形式徵得出租人同意,或者與出租人協商簽訂一份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的補充合同。否則,屬於承租人違約,不僅轉租關係不能成立,而且出租人據此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可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2、在以下情況中不得轉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即使租賃合同就轉租事項作了約定,上述第一,第二種情況發生時,出租人仍可以收回同意房屋轉租的意思表示,拒絕同意房屋轉租,並按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當然,如果原租賃關係當事人之間就拖欠租金和擅自搭建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可以不受上述禁止轉租條款的制約,但在違反行政法的情況下除外,例如,當擅自搭建違反房屋規劃管理規範時。

現在越來的越多的人為了尋求更好的發展,都會去一些經濟發達的省市工作,但是由於房價太高買房的意願不是一下就能實現的,一般都會選擇租房來解決住宿的問題,但是由於一些原因租房的時間未到要離開,那麼租賃人是可以把房子轉租出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