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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轉租權轉租的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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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轉租權轉租的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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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在未徵得原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的,承租人擅自轉租所訂立的轉租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無效。我國《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我國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既然承租人進行轉租的行為未經出租人同意其性質顯然屬非法轉租,則轉租合同當然無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法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權處分行為屬效力待定行為。承租人擅自將佔有、使用權轉讓他人,實際是非法處分他人財產所有權權能的行為亦屬無權處分,是效力待定行為。關於無權處分的處理,如果出租人事後追認,則轉租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不追認,則轉租合同應當解除。

三、有效。租賃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成立。出租人無權要求解除轉租合同。因為租賃合同和轉租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基於合同相對性原理,出租人無權直接要求解除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的規定,並未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無效,該條款僅賦予了出租人在未經其同意下的對原合同的解除權。本人認為,如原租賃合同對轉租問題未明確約定情況下,承租人擅自轉租,如對出租人的利益未造成損害,依合同自由原則及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則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雙方合意的達成的合同為有效合同。但該合同的履行問題上要受到一定的約束,出租人可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其解除合同的效力直接導致轉租合同終止。由於次承租人與出租人無直接的合同關係,次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其應該向承租人提出違約請求。但是,如果次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應無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