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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轉租的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閱讀(1.54W)
無權轉租的合同效力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的的規定,發生非法轉租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時,轉租關係依然存在,轉租合同當然有效。出租人解除合同時,原生效的轉租合同只不過隨著出租人解除合同行為的行使而發生終止的法律後果而非轉租合同自始無效。
法律規定轉租需經出租人同意是出於保護出租人的利益,但往往未經過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並不損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目的無非就是獲取出租房屋帶來的租金收益,轉租行為的發生並不影響出租人實現收益,在某種情況下,還可以確保其收益。如承租人因種種原因無法對租賃物進行事實上的佔有、使用,若閒置不用,必然會浪費資源,對轉租人也會造成損失,這樣反而使出租人的預期收益處於不確定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