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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無轉租權合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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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無轉租權合同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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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者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根據《合同法》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
承租人轉租租賃物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與債的轉移不同。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可終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