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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和可撤銷是否屬於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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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和可撤銷是否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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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

針對問題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可參考下列內容,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合同無效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合同無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無效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4、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合同無效,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