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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怎麼證明租賃合同不成立?

房屋租賃 閱讀(2.73W)

一、當事人怎麼證明租賃合同不成立?

當事人怎麼證明租賃合同不成立?

1、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或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後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2、證明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證明房屋產權的證據;

(2)租賃許可證及租賃登記證明;

(3)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4)房屋租賃合同。

3、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時房屋狀況的證據;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定金(或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

4、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具有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二、房屋租賃糾紛怎麼解決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裡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於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

三、租賃房屋時要注意什麼問題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首先需要出租人提供所出租房屋的產權證等材料。另外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以及房屋的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2、所出租房屋的具體情況:

如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列舉住房內裝修情況以及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傢俱、家用電器、廚房裝置和衛生間裝置等。

3、住房用途:

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雙方的租賃期限,租賃合同到期前如需續租或不再租賃,應提前多久及時溝通以及續租時的付款方式等。

5、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房屋租賃時產生糾紛的,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承擔舉證的責任,證據包括主體資格的證據、租賃關係成立的證據等。有些租賃糾紛不願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於調解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