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當事人怎樣證明租房合同不成立?

房屋租賃 閱讀(2.33W)

一、當事人怎樣證明租房合同不成立?

當事人怎樣證明租房合同不成立?

合同不具備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二、租房合同不成立是否需要付違約金?

不需要。不構成違約的情況自然不需要賠償違約金。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合同沒有成立,雖然合同成立,但是還沒有生效,雖然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但是合同是無效的這些情況都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

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約定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而是受到法律的正當干預。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必須在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才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支付違約金只能對於違約行為適用,它只是違約責任形式而不適用於侵權責任。

只有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且違約情形與約定相符時,才能適用違約金責任。

三、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1、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是否一定要支付違約金

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2、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如果租房的合同不成立,或者租房的合同成立了,但是沒有生效,這種情況都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不成立的合同是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的,也不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如果雙方當事人選擇不履行合同,也不能夠叫違約,因此就更加不用去賠付違約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