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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合同訴訟時效起算規定是多久?

房屋租賃 閱讀(1.97W)

一、租賃房屋合同訴訟時效起算規定是多久?

租賃房屋合同訴訟時效起算規定是多久?

一般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此外,《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37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分期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後一期租金約定支付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辦案要件指南》第七條規定,約定分期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的,訴訟時效應從每期租金約定支付之日起計算,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因為每期租金構成獨立的債務。

二、房屋租賃糾紛的內容有哪些?

1.租期及押金糾紛

私有房屋的租賃活動往往是投資活動,受租賃市場的週期性影響較大。由於租賃市場的供方競爭,導致租金和其他租賃條件的變化,承租人一旦發現廉價的租金或其他租賃條件更加寬鬆的住房,未等原來承租房屋的合同約定租期結束,就毀約終止合同:反過來,出租人也因為市場的變化,毀約終止合同,這都導致糾紛發生。同時,由於租期的糾紛或者原合同未約定租期,隨之導致對押金的爭議和糾紛。

2.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

這類的糾紛同前一類糾紛的原因是類似的。即由於租賃合同是房地產經紀機構介紹訂立的,但是房地產經紀機構沒有作為租賃管理人蔘與管理和監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現場,往往不預先告知而突然解約,並拖欠水、電、煤氣及其他有關費用,一走了之。這給出租人帶來損失,從而引起糾紛。

3.房屋裝置的使用及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中,租賃雙方對房屋的裝修、裝置、賠償要求都比較明確。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裝修與裝置都比較好,而出租人也會明確要求使用人應當注意保護裝修和裝置,但使用結果未能達到雙方預先約定的結果,可能引起糾紛。或者是使用人認為房屋的裝修及裝置未達到出租人承諾的水準,或者業主認為使用人損壞了裝修及裝置,等等,這些都會引起糾紛。目前,我國對房屋租賃中的房屋使用的結果沒有明確的監督條件。有些城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雖然願意接受租賃業務委託,但不願意承擔租賃合同訂立後的委託管理。因此,這類租承雙方雖有租賃合同關係,但無租賃管理的糾紛不少。

4.租賃備案糾紛

對於房屋租賃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有些城市沒有這樣的要求。租承雙方可能為了備案要求各執一詞,結果發生糾紛。

如果發生房屋租賃相關糾紛的話,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是在20年內。也就是在20年可以將違反合同方告到法院進行相關申訴。一般是從簽訂合同當日算起。如果超過20年,那麼雙方就不得在至法院進行相關訴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