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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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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一、房屋租賃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房屋租賃訴訟時效規定是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第188條當中的規定,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民法典》規定我國訴訟時效期間分三種,分別為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並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起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超出規定的訴訟時效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當代的時候,現在很多的人都會選擇租賃房屋來進行居住,這樣對當事人來說是非常的方便的,因為有一些可能工作的地點是比較遠的,但是關於房屋租賃問題發生糾紛的話,到法院起訴有三年訴訟時效規定,這一點是必須要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