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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增加租金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租賃 閱讀(2.47W)

房屋出租人增加租金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房屋出租人增加租金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出租人增加租金解除合同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房東和租客要依合同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租賃關係期間,協議中有相應的價格條款,雙方都必須忠實履行協議中規定事項。協議未到期,房東單方面要求漲價屬於違約行為。

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麼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租房合同的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三、可以提前解約的情形

1、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大面積或全部毀損,比如因雷擊而發生大火,燒燬房屋,在這一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是不依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的,致使房屋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

承租人沒有通過出租人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4、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還不支付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5、雙方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其實,很多租客有一個非常不好的習慣就是,在建立了租賃關係之後也沒有籤合同的意識,如果從未簽過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提出增加租金這種請求的話,作為承租人來說也沒有什麼其他的維權方法,沒有合同的情況下一切都是空口無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