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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出租人違約解除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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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租賃合同出租人違約解除的責任是什麼

土地租賃合同出租人違約解除的責任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構成合同違約,如果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租賃物損壞的哪些情況,承租人要賠償

在實踐中,租賃物損壞的原因各色各樣,原因不同,承租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就會有不同的結論。

因而,哪些情況下租賃物損壞的,承租人要承擔賠償責任,是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定的。

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也就是說,不管哪種情況,只要租賃物的損壞,是由於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導致的,承租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由於承租人原因導致租賃物損壞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要是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只要證據充分的,必定可以勝訴。

同時,《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不管是承租人不合理使用租賃物,還是保管不善,導致租賃物損壞的,承租人都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在實踐中,具體哪些情況下,租賃物損壞,承租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就需要結合案情來定了,這是無法一一列舉的。

例如承租人用租賃的客運汽車來拉客,致其超重損壞的,要成賠償責任;又如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出現單方面的違約情況,如果合同中有約定違約事項的,那麼就按照合同的約定來進行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違約的一方需要對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可以雙方協商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