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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賃合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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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賃合同承擔責任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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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由此可知,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後可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此時,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注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房屋或受轉租人再行轉租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