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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個人房租減免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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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個人房租減免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疫情個人房租減免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租人在疫情期間使用用於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疫情發生期間,疫情雖對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於居住的房屋帶來有所不便,但並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張減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離”是承租人承擔法定責任的表現,未影響租賃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張減免租金。

2、疫情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間無法使用用於居住功能的租賃物的,可主張減免租金。

如因疫情原因,租賃物被封鎖、因行政管控承租人無法回到住處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並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實現租賃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於經營的承租人停業不予經營樣,應可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

二、疫情期的租賃合同解除適用“不可抗因素”嗎?

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執行。疫情是不可抗力,但是雙方都沒有過錯,如果您與對方簽訂的合同有相關約定按照合同執行,沒有的話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合同期限沒有滿,您如果要解除合同,屬於違約,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後押金是可以退的。

三、企業受疫情影響,疫情期間因倡議減少聚會和外出導致生意慘淡,經營收入無法支付租金,若與出租方協商租金減免,應當如何協商?

1、租方:

(1)首先查閱租賃合同,合同中是否約定有對不可抗力情況下的租金協商或減免的約定;

(2)承租人可主動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出租人提出減免的申請,或申請緩交,或提出改變支付方式、支付條件等意思表示,如雙方協商一致則簽署補充協議以確認;

(3)如經溝通出租人不同意解除合同或減免租金的,承租人可保留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證據,如經營現場照片、店內監控視訊、營業收入流水等,在後期需要訴訟或仲裁時提交。

2、租方:

疫情爆發對全社會都產生了重大影響,給整體商業均造成了重大的損失,而在租賃關係中因此導致的損失如全由承租人一方承擔也不符合我國的法律原則,建議出租方針對承租人的不同經營情況,主動進行不同的租金調整,這樣既可以避免後期可能產生的租金糾紛,減少訟累,也可以和承租人互諒互讓、友好協商以共度時艱。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總之,在疫情期間自己一直佔有租賃物的情況下,不能因為個人沒有工資收入就要求房東減免房租。房貸向後延遲的政策都要因人而異,更不用說是租金減免,在租金減免的問題上,房東的態度才是最關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