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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減免房租是全免嗎?

房屋租賃 閱讀(3.11W)

疫情期間減免房租是全免嗎?

一、疫情期間減免房租是全免嗎?

疫情期間減免房租不一定是全免,在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並不是國家出臺的政策,而是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依據當地具體情況出臺的地方政策,鼓勵出租人減免經營者的租金。而這樣的政策針對的多是企業,若是個人想要減免租金,可以從租房合同入手,根據合同規定,看是否滿足合同中規定可減免租金的條件,可以的話,也是可以主張減免租金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緩解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政策措施》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減免1至3個月房租。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綜合性市場運營主體在疫情期間對中小企業減免租金,各地可對減免租金的業主給予適度財政補貼。對在疫情期間減免入駐中小微企業廠房租金的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省財政按照不超過租金減免總額的50%給予補助,每個基地補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經濟和資訊化廳、財政廳、商務廳)

二、疫情期間無法支付房租,承租人是否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長期的租賃合同,疫情只是使得租賃合同暫時不能履行,不屬於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不可以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於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但是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同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惡意違約;

(2)未履行合同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租金減免政策可能對於大家來說都非常的關注,而之所以現在出臺租金減免政策,主要還是受到疫情影響,很多的企業面臨著一些困難,在此種狀況之下,各個地方都紛紛出臺了一些政策,比如說四川省廣東省都對於困難的中小企業出臺免除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