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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出租房免租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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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期間出租房免租的規定是怎樣的?

疫情期間出租房免租的規定是怎樣的?

疫情期間出租房免租的規定是:在疫情防控期間,支援國有企業對自持運營的長租公寓適當減免兩個月租金,倡導機構化租賃企業適當減免或延期支付兩個月租金,並可視疫情發展情況再行調整。在疫情期間,上述已實施租金優惠的企業,可按照租金減免期間所繳納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給予50%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減免租金總額。

二、疫情期間出租房免租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情勢變更制度的規定,即:“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上述兩種制度都是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客觀情況影響合同履行,主要區別在於情勢變更造成的結果是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即雖然能履行但是繼續履行會導致顯失公平,因此合同雙方應當共擔相應的風險;而不可抗力造成的結果是合同無法履行,並且基於此不履行合同無需承擔責任。

對於疫情期間出租房的免租規定是根據國家倡議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但如果對相關免租的具體情況存在異議的,可以協商進行合法的處理,對於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