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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房租減免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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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房租減免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一、疫情期間房租減免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3、法院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4、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5、開庭審理。

二、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於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後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援。

三、妥善處理涉“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建議有哪些?

為減少和妥善處理涉“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提出如下建議:

1、及時通知,提供證明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希望通過不可抗力尋求救濟,免除責任,應當將合同因疫情導致的履行障礙及時告知對方當事人,以儘量減少不可抗力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同時,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履行障礙的證明檔案。

2、積極溝通協商,變更合同條款

從促進合同繼續履行的角度出發,建議合同當事人在疫情發生之後,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簽訂補充協議,適當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間的租金或適當延長租期,儘量通過私立救濟的方式,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產生。如果協商不成,建議承租人先行交納租金,防止因己方違約而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然後再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合同,減免租金。

3、注意固定和留存證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對解除或變更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無論當事人是援引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還是情勢變更原則要求減免租金,都應當對相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到涉疫情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注意收集和留存有關疫情發展、防控措施以及造成合同履行障礙的證據。比如,政府針對疫情釋出的相關政策,採取的具體措施等;承租人因疫情防控被隔離、入院治療的證據;承租人因疫情防控導致停產、停業以及經營收入驟減的相關證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存在協商溝通的,應保留相關往來函件、郵件、聊天記錄等,必要時可通過公證的方式予以固定。

4、謹慎合理選擇請求權基礎

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免租糾紛建議還是房東跟租客協商處理,但類似於寫字樓,像這些租賃場所每個月產生的租金都非常的高,在必要的情況下就需要通過司法途徑,達到減免租金的目的。畢竟公司的辦公場所也不能因為疫情,隔三差五的就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