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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租人來講因為疫情房租能減免嘛

房屋租賃 閱讀(1.12W)

對承租人來講因為疫情房租能減免嘛

一、對承租人來講因為疫情房租能減免嘛?

疫情房租不一定可以退租。

需要根據承租人因疫情影響居住的具體情況而定。疫情是不可抗力因素,但是能否作為減免租金的法定事由是實際情況實際分析的。如果因疫情隔離對房屋使用了居住功能的,未影響到原租賃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張減免租金。如果因疫情無法使用、無法回到房屋的,未能實現租賃合同目的,可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

疫情屬於不可抗力並無疑問,但是否影響到租賃合同的實際履行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如政府未強制關停,但是經營確受疫情影響,且繼續經營可能會造成人群聚集、疫情傳播且明顯對承租人不利的場所,如酒吧、舞廳、酒樓等,如此時承租人選擇不繼續使用租賃房屋,則承租人也可根據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

二、房屋租賃到期但由於疫情無法搬出,租客需要擔責嗎?

租客因為疫情的原因導致無法搬出,房東不能追究租客的違約責任,但租客在佔用期間需要支付租金。

《合同法》117條之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冠狀病毒肺炎是否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變更租賃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相比因“不可抗力”而主張合同變更,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需要訴諸於法院,可以避開對當前情況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三要件論證,但需論證該情況不屬於商業風險且導致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

目前除了疫情重災區以外,其他絕大多數省份已經逐步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但是,在疫情重災區,很顯然交通管控的時間還將繼續持續下去,在此期間,房租的問題就成了很多租客最關心的問題,現在來看想減免房租只能跟房東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