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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未備案影響租賃合同發揮效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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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未備案影響租賃合同發揮效力麼?

雖然相關行政法規規定雙方租賃房屋應該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可是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人沒有按照該規定去做。那麼房屋租賃合同未備案,影響租賃合同發揮效力麼?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根據相關資料,通過下文給出瞭解答。

一、房屋租賃合同未備案,影響租賃合同發揮效力麼?

《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解釋》第4條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具體理由如下:

1、行政規章不能成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只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這是合同法明文規定的。對於行政規章所規定的義務,行為人違反的只能產生行政法上的行政制裁後果,並不能導致合同無效。立法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實際是考慮到由於部門利益驅動,相當多的行政規章存在非法干預民事活動的越權條款,很多部門以及地方政府自己授予自己對某項民事活動的登記備案權。其實質是以登記備案之名,行肆意收費之實。如果人民法院不加分析的一概使用,就會阻礙社會交易,妨害商品流轉。

2、違背法律的登記備案規定,亦不能導致租賃合同無效。

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包括兩種:禁止性和該當性。合同法所指的強制性規定到底只是禁止性的規定亦或二者兼而有之呢?合同法語焉不詳,學界和司法實踐界則普遍認為,對此應當作限制性解釋即專指禁止性規定。也就是說,只有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合同方屬無效,而對於違反該當性規定的,除非該法明確規定批准、登記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的,一般不能認定無效。這一觀點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所支援。

3、該合同亦不屬已成立未生效的效力待定合同。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即使對於法律雖然明確規定批准、登記後生效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沒有辦理批准、登記,但是如果在一審訴訟辯論終結前補辦有關手續的,仍然認定合同有效。該解釋正體現了最高司法機關保護交易,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的司法理念。

二、房屋租賃合同未備案可能有什麼後果?

1、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房屋出租未經備案登記,可能影響承租人下了權益:

(1)如房屋先出租後出售,根據法律規定,買賣不破租賃。

(2)如房屋先出租後抵押,則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人不能以抵押權對抗承租權。即抵押權實現後,不影響租賃合同的履行。

(3)如果房屋出租在先,法院查封、凍結在後,那麼租賃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可以使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2、在一房數租的情形下,可能影響租賃合同的繼續履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1)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3)合同成立在先的。

綜上所述,目前相關法規對於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採取的是“應該”的說法,也就是說不是必須要備案,房屋租賃合同未備案是不影響租賃合同發揮效力的。只是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未備案的話,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影響承租人權益。所以,房屋租賃雙方最好還是根據規定進行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