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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商品房買賣欺詐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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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欺詐在實踐中都存在,有購房者欺詐,有開發商欺詐。那麼,認定商品房買賣欺詐需要注意什麼?認定商品房買賣欺詐的標準有哪些?認定商品房買賣欺詐後,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認定商品房買賣欺詐需要注意什麼?

在認定欺詐方面,實踐中有幾個具體問題需要注意:

1、在同一種欺詐中可能引起兩個方面的問題,既有欺詐又有違約的問題。比如現在房地產最普遍的縮水問題。如合同中約定是150平方米,而實際上卻是140平方米。這是欺詐還是違約?如果是欺詐,就不能按違約去辦;如果是違約就不能按欺詐處理,這兩條路涇渭分明。針對此種情況,究竟是按欺詐處理還是按違約處理,筆者認為,此時欺詐與違約同時存在,在處理上要看受害人主張以何種性質來要求解決問題,這裡受害者有選擇的餘地,但二者只能選其一,不能同時主張。

2、有人認為開發商出售的商品房的“五證”全無,或部分缺少時,一概直接認定為欺詐。對此,筆者有不同觀點。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開發商能夠舉出確切的理由,說明他依照法律規定是能夠拿到的,這樣不構成欺詐,否則就是欺詐。

3、對一屋二賣的情形,也不能全都認定為欺詐,這要個案分析。傳統民法理論中,商品房的轉讓是一個不動產的移動方式,如開發商先與甲簽訂了一個房屋轉讓合同,接著卻把該房子交給了乙。此種情形固然有欺詐的可能,但出不排除有違約的情況存在。在認定是欺詐還是違約時,應從主觀上去判定,就是說開發商把房子給乙而不給甲的原因是什麼,是為了騙甲的錢還是別的原因。如果就是為了騙錢,那麼毫無疑問就可徑行判定為欺詐。如果是因為客觀情況造成的,就應認定為違約。不籠統地說一屋二賣就是欺詐。

在欺詐行為認定後,就現行法律來說,適用懲罰性賠償責任是當然的

究竟應當按照購房價款全額計算懲罰性賠償還是按照購房價款之一部分計算懲罰性賠償,《解釋》已有相關規定。

但仍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總的衡量原則應該是,受欺詐影響的商品房之質量瑕疵、權利瑕疵和配套服務瑕疵是否影響消費者根本的購房決策。如果是,則應當按照購房價款全額計算懲罰性賠償;如果不是,可按照購房價款之一部分即對應有關瑕疵的價值部分計算懲罰性賠償。例如對於那些“五證”全無的開發商欺詐消費者,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產權證和行使其他所有者權利的;對於開發商隱瞞消費者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實,向消費者出售該商品房的行為均應認定為欺詐,而且要按照購房價款全額計算懲罰性賠償。而對於價值數十萬元的商品房,如果開發商僅對裝修的地板材料作了虛假陳述,或者為佔便宜而多計算了幾平方米,顯然亦應認定為欺詐,但應按照消費者所付地板價款或者多計面積的價款計算懲罰性賠償。

本站小編為你整理認定商品房買賣欺詐的有關內容。在認定商品房買賣中的欺詐問題,需要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判斷,在認定屬於商品房買賣的欺詐後,需要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