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買賣>

認定商品房買賣欺詐的條件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6.52K)

商品房買賣欺詐的認定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定條件的。那麼,認定商品房買賣欺詐的條件有哪些?在什麼情形下,成立商品房買賣的欺詐?認定商品房買賣欺詐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認定商品房買賣欺詐的條件有哪些?

欺詐的構成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

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可見,欺詐方實際上是有惡意。欺詐方告知虛假情況,不論是否為自己的或第三個牟利,不妨礙惡意的構成,但如果欺詐者意識到自己的欺詐行為會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對方當事人遭受損害而故意為之,則可以認為欺詐者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

欺詐從整體上來說,決定問題的本質是整體的,不是區域性的。不僅僅是一個房子的瑕疵,不僅僅是缺斤短兩的問題,也不僅僅是廣告宣傳的誤導,而是在整個買賣過程中主觀上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故意。比如,一屋多賣是欺詐的主要形式之一,而且這個房屋本來是在抵押、擔保中,在即將貼封條之時,仍然賣出,這也是一個欺詐,是主觀的故意。

二、欺詐方實施欺詐行為

一般來說,欺詐行為是指欺詐方將其欺詐故意表示於外部的行為。在實踐中,大都表現為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的行為。所謂故意告知虛假情況,也就是指虛偽陳述。如將質量低劣的商品房說成優質的商品房。由於陳述的載體不同,使得虛偽陳述的表現形式即欺詐方式也不盡相同,如虛假廣告、虛假的口述、虛假的合同條款等等。是否強調欺詐方式,在欺詐的認定方面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認定欺詐的時,不能強調或不考慮欺詐方式是至關重要的。同樣的虛假陳述,都符合欺詐構成的其他條件,出現中正式的合同條款中就認定為欺詐,而出現在廣告要約當中就不認定為欺詐(實踐中這種情況是存在的),這對於消費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欺詐方式不應也不能成為影響欺詐構成的因素。無論欺詐方式如何,這都在其次,主要的是欺詐方式中的陳述內容所表現出來的虛假性。所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指行為人有義務抽他方臺實告知某種真實的情況而故意不告知。如房屋在擔保中,在出售此房屋時,未告知買受者擔保之事實。

在欺詐方作出欺詐行為後,被欺詐人因欺詐陷入了錯誤認識,這裡應注意兩點:1、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民事行為內容有密切關係。如果與其提供的該情況與民事行為內容無關係,則不能認為欺詐行為與認識錯誤之間有因果關係。2、受害人基於虛假的情況而對民事行為發生了錯誤的認識。如因誤信對方的虛假宣傳而將配套設施不齊全的商品房當成了配套設施齊全的商品房。如果欺詐人實施欺詐行為以後,受欺詐人款陷入錯誤認識或所發生錯誤認識內容並不是欺詐造成的,則不構成欺詐。

四、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並實施了其所表示的行為

被欺詐人在因欺詐發生了錯誤認識以後,基於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這就表明欺詐行為與受害者的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被欺詐人雖因欺詐行為陷入錯誤,但並款作出意思表示,則不能認定為欺詐。如虛假的廣告宣傳與消費者的行為如果沒有導致消費者受到欺詐的後果,也只是一虛假的廣告宣傳,並不構成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從上文我們知道:只要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才能構成欺詐。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成立欺詐。判定屬於欺詐後,相關人員就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