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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欺詐怎麼認定

合同效力 閱讀(2.24W)

房屋買賣合同欺詐怎麼認定

一、房屋買賣合同欺詐怎麼認定?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購房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內銷房、外銷房等。

(二)房價,包括稅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三)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四)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五)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裝置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六)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七)保修責任。

(八)乙方使用許可權。

(九)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十)違約賠償責任。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裝置標準等。

合同欺詐跟合同詐騙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因為合同欺詐的目的其實也是為了籤合同,並不是想要非法佔有對方的財產,可是在合同詐騙案件中,籤合同只是手段,最終的目的是非法將別人的財產佔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