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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欺詐應該怎麼處理

一、商品房買賣欺詐如何處理?

商品房買賣欺詐應該怎麼處理

目前來說,法律對商品房買賣欺詐的規定並不是非常完善。《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因此,如果屬於上述商品房欺詐情形,購房者不僅可以解除合同,還能要求退還雙倍房款。如果不屬於上述商品房欺詐情形,那麼則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但不能要求雙倍房款。

二、商品房買賣欺詐的情形有哪些?

商品房買賣欺詐的情形有很多,常見的房屋買賣欺詐的情形有:

1、虛假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

商品房特別是期房銷售過程中,廣告往往是引起消費者購買慾並作出購房決定的促成因素。《廣告法》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開發商釋出虛假的廣告資訊,無疑是以虛假資訊誘使對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為。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達不到合同或者廣告中承諾的事項的,應當認定為欺詐。

2、商品房開發證照不全且沒有告知消費者的。

商品房開發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各項批准證書後才能開工建設銷售,證照不全的建設專案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為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不僅直接導致購房者的購房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所有權),而且對社會穩定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危害甚大。依法開發、照章開發,是法律賦予開發商的義務。開發商沒有依法取得開發工程所需的各種證照且沒有如實告知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又不能補辦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的有關行政法規,同時因沒有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也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3、房屋面積縮水,短斤少兩。

房屋面積減少,開發商將可能直接侵佔消費者的財產(短少部份的資金)。由於房屋建築強調嚴格按圖施工,因此,面積短少,只能是開發商故意所為(因政府規劃改變除外)。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複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已經設定的3%的誤差允許值,對於短少面積超過允許值範圍的,應當認定為構成欺詐。

4、商品房因施工或裝飾材料等引起的質量糾紛。

房屋建設和裝修涉及的用材種類繁多,各種材料優劣及價格相差懸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優的情形屢見不鮮。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及裝修質量低劣,使買賣雙方的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損失,嚴重的還可能影響到住房的安全。這種情形可以分別處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響房屋的整體安全和使用的,對於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質地板),可以判決雙倍賠償;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存在安全問題並難以修復的,應當判決按整套房屋的價格雙倍賠償。

在出現欺詐的情況時,對購房者的利益很大,自然作為購房者也就要及時識別出對方的欺詐,如果能夠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的話,此時還可以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來對方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