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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購房資格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房屋買賣 閱讀(3.32W)
沒有購房資格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為了調控房地產市場,有些地區出臺了一些限購政策,在這種情況下,違反限購政策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二十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將導致合同無效: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限購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不符合合同無效的其他情況,則不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