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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有沒有限制

經營管理律師解答 閱讀(2.51W)

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有限制。對追索權行使期限的限制是:
1、對前手的追索權,是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
2、對前手的再追索權,是從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有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