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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時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房屋買賣 閱讀(1.72W)

購房時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一、購房時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購房時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另外,兩者沒有必然聯絡。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債權行為,而房產登記是一種物權行為,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物權法》第15條規定,有無房產證都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只是房產無法過戶。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那麼,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一定無效嗎?並非如此。 首先,房地產管理法第條的規定屬於行政管理性質的規定,目前的主流觀點是,違反了該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其次,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利以後便生效,轉而成為有權處分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依此規定,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必然無效。

再次,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在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以後雙方再履行買賣合同,這樣的合同也並非一定無效。這樣的合同其實是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賣方拿到房產證或者具備轉讓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生效。在賣方沒有拿到房產證時,該合同不生效,但不生效不是無效,一旦條件成就合同就生效;如果合同所附條件確定不會實現,該就成為一份無效合同了。

購房時如果沒有房產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在法律上依然是有法律效力的,沒有房產證只是房子不能夠進行過戶。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房產證是證明住房者擁有住房權力的唯一有效憑證,雖然有著房屋買賣合同加持,但是建議還是應當儘快辦理房產證以免後續產生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