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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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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的情況有哪些?

一、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的情況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遲延履行是指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的,或者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但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當事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為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違法解除買賣合同的情況下,還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但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可以合法的解除買賣合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