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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未按時交首付 | 賣房者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訂立 閱讀(2.8W)

一、合同解除的條件

居間合同未按時交首付,賣房者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民法典》對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嚴格,規定只有出現下列情形,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

(2)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西方×飯店與×農場主簽訂購買火雞合同,準備聖誕節食用,但×農場主,未能按期將所需火雞交與西方×飯店(因為過了節,就不吃火雞)故×飯店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肉雞愈期交貨,只負違約責任。造成損失的可賠償損失。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簽訂了房屋銷售的居間合同未按時交首付,賣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嗎?

此種情形下,賣房人可以隨時要求買房人支付首期房款,但應當給買房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賣房人要求買房人支付首期房款是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買房人在必要的準備時間後應當支付(如應當在約定的網籤日後一週支付)。在買房人沒有按照交易習慣和賣房人的要求支付房款的情況下,賣房人有權依據同時履行抗辯權,即《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拒絕買房人的網籤要求,不屬於違約。總之,若是買房人未按時交付首付的,賣房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主張逾期違約金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違約金。

上文對合同解除的條件進行了回答,我們知道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多樣的,可能是對方沒有履行能力了,也可能是發貨所能了不可抗力的事件。那麼簽訂了房屋銷售的居間合同未按時交首付,賣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嗎?根據上文的描述,賣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看個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