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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法院拍賣怎麼辦?

房屋買賣 閱讀(1.77W)

買賣不破租賃法院拍賣怎麼辦?

一、買賣不破租賃法院拍賣怎麼辦?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倘若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變賣還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風險自負;若查封前租賃關係已存在,則債權人依法定程式取得被查封財產所有權後,原租賃合同當然適用於債權人,對債權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二、買賣不破租賃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作為一個原則,適用該原則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

要適用該原則,在租賃物所有權讓與時,租賃合同應該已經成立並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僅有租賃物讓與契約尚不能實現物權變動,對動產來說需要交付,對不動產來說需要登記。

2、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

租賃物的所有權已經讓與給了第三人也是“買賣不破租賃”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如果租賃關係雖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僅僅與第三人形成了房屋買賣的合意,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即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該制度就無法適用。

3、租賃物已經交付於承租人。

這裡所說的交付,除指出租人已經交付租賃物外,還需承租人繼續佔有租賃物。一方面,承租人未佔有說明其對租賃物沒有使用收益,無此收益則失去了強化租賃權的基礎;另一方面,承租人佔有不能起到公示作用,為維持交易安全,不應賦予租賃權對抗力。

綜上所述,如果房屋在正常租賃期滿,因為法院強制執行要拍賣的,拍賣後租客不再享受對房屋的租賃權,這種情況是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況。對於設立抵押登記的房子,之後出租的,不管是之後買賣還是法院拍賣,租客都不能再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繼續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