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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怎麼處理?

房屋買賣 閱讀(2.61W)

拍賣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怎麼處理?

一、拍賣中的買賣不破租賃怎麼處理?

如果租賃權設定在先,法院查封、凍結在後,那麼,該租賃權仍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可以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相反,如果法院已經查封、凍結,且查封、凍結進行了登記及張貼公告、封條等公示,在之後被執行人在該財產上設定了租賃權,則屬於在該財產上設定了權利負擔,如果該租賃權的存在影響到了拍賣活動的進行,會導致拍賣價款過低或者拍賣無法成交,則人民法院可以應申請執行人的請求,將該租賃權除去,然後委託拍賣。儘管人民法院未在拍賣之前將該租賃權除去,在拍賣成交後,新的買受人基於其購買的特殊用途,需要除去設定在拍賣物上的租賃權,其請求應當獲得法律的支援。

二、買賣不破租賃使用上有什麼注意的地方?

當租期未屆滿時,原房東若將房屋轉讓給其他人,則原房東在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地位自動被新房東代換,新房東應遵守租賃合同的相關約定,享有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直至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屆滿。

當房東將房屋抵押後再與租客訂立租賃合同,則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將房屋拍賣後,租客面對新房東的騰房要求時,不得援引“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原房東未於訂立合同時書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則需要對租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明確書面告知租客房屋已被抵押,則租客的損失便由自己承擔。同樣的,房屋在出租前便被法院查封的,租客也不受“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

根據上述“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闡釋來看,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指的是新房東根據法律規定,自動承繼原房東的出租人地位,因此對於出租人所應承擔的義務,也應當一併承繼。所以,租客預繳租金後,原房東將房屋出賣的,新房東無權請求租客支付已經預繳部分的租金。此時新房東所遭受的損失,應區別具體情況,向原房東請求返還或賠償。

綜上所述,法院拍賣房產的時候,經常會遇到房產上存在租賃關係的情況。處理上要分兩種情況,如果之前就存在租賃合同的,之後拍賣不會影響租客的權益,其可以提出繼續使用房屋。而法院經過公示後,房東和租客對此知悉建立租賃關係的,法院拍賣後就可以解除租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