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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拍賣對抗買賣不破租賃是否有影響?

資產拍賣律師解答 閱讀(2.42W)

執行拍賣對抗買賣不破租賃是否有影響?

一、執行拍賣對抗買賣不破租賃是否有影響?

執行拍賣對抗買賣不破租賃是有影響的,租賃物租前已設立抵押權或被法院查封,由此產生的所有權變動,將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法律依據。那麼,在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尤其是強制拍賣中是否適用該原則,如何適用該原則呢?這需要正確認識強制拍賣與“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間的關係。

民事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當事人的債權予以公力救濟而進行的司法活動。強制拍賣作為民事強制執行過程中的一種執行措施,是法院以國家公權力介入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糾紛,基於法律賦予的職權強行對抵押物予以處置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權的一種措施。 而《民法典》所規定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基於意思自治的民事行為,它與強制拍賣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強制拍賣過程中並不能體現拍賣標的物原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

那麼,《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所規定的“所有權變動”是否包含了因拍賣而發生的所有權變動呢?從所有權變動的原因來看,應當包含當事人因合同等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和因強制執行、強制徵用、法院判決、繼承、新建等行為引起的所有權變動。 從條文的規定來看,並沒有限制適用所有權變動的種類,因此,不論何種原因發生的所有權變動,都應當適用該條款。這也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得到印證,該條第二款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也就是說,拍賣所引起的所有權變動,原則上不影響原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的效力。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又在該條規定中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如果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這就是說,如果在拍賣財產上的租賃權設立在先,抵押權設立在後,租賃權應當優先保護,拍賣後該租賃權不因拍賣而消滅;相反,如果抵押權設立在先,租賃權設立在後,設立在後的租賃權不能影響設立在先的抵押權的實現。 如果租賃權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會導致拍賣的價款過低,影響抵押權的實現,人民法院應當將該租賃權依法除去後進行拍賣。

二、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的原因

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基於民法中的物權優先原則,該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如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比普通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二是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於後設立的物權,這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租賃權雖然在性質上屬於債權,但是由於民法典中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使之具有了物權的效力,這稱為租賃權的物權化。 因此,根據物權優先原則,租賃權設立在先,抵押權設立在後,就應優先保護租賃權;相反,抵押權設立在先而租賃權設立在後,就應優先保護抵押權。

在現代社會當中買賣不破租賃是經常會被租賃者用來抵抗物權所有人變動的時候,但有些情況下這個規則是仍然不適用的,比如說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拍賣對房屋所有權進行一定的轉移的時候,因為需要看到不同的利益保護的主體,法律有其自身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