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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於拍賣物嗎?

房屋買賣 閱讀(2.29W)

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於拍賣物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適用於拍賣物嗎?

民法院依法委託拍賣機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拍賣,是一種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拍賣行為,更不是普通意義上的買賣行為。一般而言,拍賣引起所有權發生變動,也不影響原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的效力。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的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就當前的司法實踐來說,抵押權往往是通過強制拍賣抵押物的形式實現的,這也就意味著租賃合同對於通過強制拍賣取得所有權的買受人繼續有效,“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適用於強制執行之拍賣。

二、買賣不破租賃成立需要哪些條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

要適用該制度,在所有權讓與時,租賃合同應該已經成立並且生效,就是租賃關係須有效的存在,換言之,租賃關係的有效存在的準據時點應確定在所有權讓與時。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僅有租賃物讓與契約尚不能實現物權變動,對動產來說需要交付,對不動產來說需要登記。

2、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了第三人

租賃物的所有權已經讓與給了第三人也是該制度適用的必要條件。如果租賃關係雖然有效存在,但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僅僅與第三人形成了房屋買賣的合意,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即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動,在此情況下,則該制度也沒有適用的餘地。

3、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內

“買賣不破租賃”的本意即包含了承租人在佔有租賃物的期間內,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導致自身對於租賃物的使用效益可能面臨受損的風險。故所有權發生變動是在租賃期間事適用條件之一。

綜上所述,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市場中重要制度,對於拍賣物其也適用,當然必須是有一定前提條件,就是租賃關係產生在前。這樣,法院對租賃物拍賣後,承租人也能繼續使用,受讓人不得強制其交出租賃物或者搬出,強制解除租賃關係屬於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