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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房買賣不破租賃嗎?

房屋買賣 閱讀(1.19W)

司法拍賣房買賣不破租賃嗎?

一、司法拍賣房買賣不破租賃嗎?

即將被司法機關拍賣的房並不需要遵守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司法拍賣前一定要提前熟讀競拍公告並對競買房屋進行實地核查,確定房屋上是否存有租賃關係;若有,則應瞭解詳盡租賃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租賃時間、租金是否支付等情況;若無,則應確定房屋是否存有其它將影響房屋使用的瑕疵。實踐中,若競買房屋上在被查封前存有租賃關係且在競買後租賃期限仍未屆滿,則競買人要求承租人騰退的請求將難以得到支援。

二、房屋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後果是怎樣的

1、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第三人,租賃合同對於買受人繼續存在,承租人與買受人之間,無須另外成立租賃合同,買受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時與承租人產生租賃合同關係,成為新的出租人。租賃合同的其他約定,買受人要一併遵守。

2、所有權變動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時間為準,買賣房屋雙方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約定。審判實踐中,法律關係交替的時間點很重要。由於房屋買賣而產生租賃合同的主體變更,主體變更的時間點為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時間,也就是房屋權利變更登記的時間。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之規定,該時間點為房屋權利變更登記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之時。

3、移轉於買受人的權利。轉移權利的範圍為租金請求權;承租人提供的擔保,如定金、抵押金、保證金等;合同終止權。但出租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出租人地位的移轉而受影響,獨立存在。

4、移轉於受讓人的義務。租賃物繼續由承租人使用收益,買受人負有使租賃物在租賃期間保持符合約定的用途,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買受人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於那些沒有資金購買房屋的,可以租賃他人所有的房屋,但若是房屋的所有人在租賃期間,實施了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逮捕,並由於欠債需要將房屋進行拍賣,此時不需要遵守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此種情形租客需要辦理租賃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