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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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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

(3)以欺詐的手段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懼而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經紀合同。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這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

(7)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二手房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條款的法律效力

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是為增加合同條款中可供買賣雙方協商的空間,更大程度地維護消費者利益。但因目前消費者的法律知識不足,附件有時就被髮展商利用作為“對付”買家的工具。同時,不少買家認為正式的合同文字才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條款不重要,況且幾十頁的內容也懶得讀。

實際上,根據《民法典》規定,若合同正式文字與補充協議條款有矛盾,以補充協議條款為準。即買賣雙方在合同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條款最終是執行依據。

買賣二手房的時候,雖然簽訂合同需要當事人注意,但同時也要避免出現一些情況,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無效。這樣的話,就算雙方都在合同上簽字了,但因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自然也就無法為當事人利益提供保障。另外,有些時候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可能存在補充條款,對於這些條款的效力,其實若是合同正本與之衝突的話,那一般是以補充協議中的條款為準。